金桥法谈 | 合同有效期届满后能否适用违约条款?
引言
在合同有效期超过届满后,对方违反合同约定,能否主张适用原合同的违约条款呢?
这是本团队经办的一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就此本团队进行了检索分析。
法律规定
1、《民法典》规定
●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
●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
● 第八条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那么,违约条款是否属于结算清理条款?
解析
关于结算清理条款,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规定。
结算
有观点认为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结算的方式主要有银行汇票结算、商业汇票结算、银行本票结算、支票结算、汇兑、委托收款等。合同中的结算条款不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而失效。当事人在合同中就结算方式有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应根据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清理
清理是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清理范围、方式、方法、主体等的约定不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而失效。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清理的范围,如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库存产品等,应对该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清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清理的方法,如按照市场价进行清理或者按照政府定价进行清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清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进行清理的主体,比如某会计师事务所、某财产评估机构,应当由约定的主体进行清理。
也有观点认为费用结算、流转条款、违约条款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
该案中,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的约定,合同终止或期限届满后,结算清理条款仍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八条规定其实质是认为违约金条款系当事人事先达成的、可独立于合同剩余条款之外的合意,该条款的效力不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受到影响。另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虽然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但其所体现出的违约金条款在效力上不因合同解除而受影响的法理,以及《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同。
若条款具体内容中有关于可能出现的违约/终止事项对应的补偿方式作出的约定,其作用也相当于在违约/终止事实发生后对各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清理和结算,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清理和结算条款,则在合同终止或期限届满后,仍有效。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违约条款在合同终止后该条款终止,从上述法律规定和合同解释的角度,合同约定不明的,可主张适用有利于守约方的合同解释,但是若该部分违约金相对合同标的来说数额较大,法院可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作出相应调整。
结语
目前司法实践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包括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关于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能否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承担责任的问题,即使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不同案件中也存在支持和不支持的不同观点。笔者认为若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金条款可继续适用,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解约造成的损失的,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因此代理此类案件对于损失的证明极为重要。
许明律师团队
团队介绍:
本团队长期服务于各类国有企业,在国资监管与合规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成绩。
团队在公司治理、公司法律风险综合控制,企业投融资、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上经验颇丰。
许明律师
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国有资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景铎
律师
吴宜桐
律师
温伟浩
实习人员
供稿 | 许 明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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